广州湾租界条约
基本解释
词条:『广州湾租界条约』
拼音:guǎng zhōu wān zū jiè tiáo yuē
注音:ㄍㄨㄤˇㄢ ㄓㄡ ㄨㄢ ㄗㄨ ㄐ一ㄝˋ ㄊ一ㄠˊㄊ一ㄠ ㄩㄝ一ㄠ
解释: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租借广州湾(今湛江市)的条约。1899年签订。主要内容为:广州湾租借给法国,租期九十九年;租界内由法国管理并驻扎法军;准许法国修筑自广州湾赤坎至安铺的铁路。本条约于1945年废止。
基本字义
广(廣)guǎng(ㄍㄨㄤˇ)
1、指面积、范围宽阔,与“狭”相对:宽广。广博。广义。广漠。广袤(东西称“广”,南北称“袤”,指土地面积)。广厦。
2、多:大庭广众。
3、扩大,扩充:推广。广开言路。
其他字义
广ān(ㄢ)
1、同“庵”,多用于人名。
基本字义
州zhōu(ㄓㄡ)
1、古代的一种行政区划,所辖地区的大小历代不同(后多用于地名):州县。杭州。
2、中国一种民族自治行政区划:海南省黎族苗族自治州。
基本字义
湾(灣)wān(ㄨㄢ)
1、水流弯曲的地方:河湾。
2、海岸凹入陆地、便于停船的地方:海湾。港湾。
3、使船停住:把船湾住。
基本字义
租zū(ㄗㄨ)
1、出代价暂用别人的东西:租房。租用。租借地。
2、收取一定的代价,把房屋、土地、器物等借给别人使用:租佃。租价。租让。租赁(a.出租;b.租用)。
3、出租所收取的钱或实物:房租。地租。
4、田赋:租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