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请之法
基本解释
词条:『不请之法』
拼音:bù qǐng zhī fǎ
注音:ㄅㄨˋㄈㄡˇ ㄑ一ㄥˇ ㄓ ㄈㄚˇ
解释:佛教语。谓佛陀在无人请问时,随机宣说的特别教旨。其内容即净土法门;其形式即十二分教中的优陀那[梵Ud?na],意为无问自说。见《翻译名义集·十二分教》。
基本字义
不bù(ㄅㄨˋ)
1、副词。
2、用在动词、形容词和其它词前面表示否定或加在名词或名词性语素前面,构成形容词:不去。不多。不法。不料。不材(才能平庸,常用作自谦)。不刊(无须修改,不可磨灭)。不学无术。不速之客。
3、单用,做否定性的回答:不,我不知道。
4、用在句末表疑问:他现在身体好不?
其他字义
不fǒu(ㄈㄡˇ)
1、古同“否”,不如此,不然。
基本字义
请(請)qǐng(ㄑ一ㄥˇ)
1、求:请求。请示。请假(jiǎ)。请命。请战。请教(jiào)。请愿。请君入瓮。请缨(喻请战杀敌)。
2、敬辞,用于希望对方做某事:请进。请坐。请安。请便。
3、延聘、邀、约人来:请客。请柬。邀请。
4、谒见、会见:“造请诸公,不避寒暑”。
基本字义
之zhī(ㄓ)
1、助词,表示领有、连属关系:赤子之心。
2、助词,表示修饰关系:缓兵之计。不速之客。莫逆之交。
3、用在主谓结构之间,使成为句子成分:“大道之行也,天下为公”。
4、代词,代替人或事物:置之度外。等闲视之。
5、代词,这,那:“之二虫,又何知”。
6、虚用,无所指:久而久之。
7、往,到:“吾欲之南海”。
基本字义
法fǎ(ㄈㄚˇ)
1、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
2、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
3、仿效:效法。
4、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法式。法帖。
5、佛家的道理:佛法。法号。法轮。法像。法门。
6、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:法师。法器。法事。
7、指“法国”:法文。法式大菜。
8、姓。